律师本色 第227节
作者:雪映红梅      更新:2023-12-04 15:52      字数:5491
  第七份证据,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主要内容是:报警人赵生案发当日凌晨三时二十一分拨打“110”报警。
  第八份证据,物证,重一千五百克的哑铃一个,上面有被害人指纹;刃长十二厘米、宽一点八厘米的水果刀一把,经检验上面残留的血迹系被害人的。
  第九份证据,公安机关叙述抓获经过的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是:案发当日凌晨四时十分,庄文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上述证据庄文婧全部认可,方轶也没有提出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被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对被告人庄文婧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人庄文婧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不够成犯罪,我是为了救薛红,也是为了救我自己,当时我以为他们要害我们,所以才拿刀捅他……”庄文婧说到后面已经语无伦次了,审判长制止了她的自行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哀悼(死者为大,多说一句话,也许能避免出法院后被人拍板砖,旁听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属,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着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周涛是本案的主要证人。在他的证言中虽然没有提及邓刚是如何用哑铃砸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情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物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进入山庄宿舍将薛红拖出,进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做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其后,二人共同闯入了宿舍实施计划,企图将薛红拖出山庄,却被被告人庄文婧阻拦。为此,邓刚捡起了地上的哑铃并砸向阻止他们二人行动的庄文婧。
  涉案山庄女员工宿舍,是山庄向内部女员工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已经严重侵犯了宿舍内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在凌晨一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周涛对薛红进行殴打,并撕扯其睡衣,周涛的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四名山庄女员工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
  在庄文婧阻止周涛的行为时,其受到了周涛的殴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庄文婧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将周涛的右上臂划伤并逼退他,保护了薛红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此时,受到伤害的庄文婧用水果刀划伤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周涛,其是对正在侵害的行为实施的防卫,且该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该防卫为正当防卫。
  案发之时正是夜深人静之时,被告人庄文婧处于孤立无援之地,又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邓刚举起哑铃向其砸来,一个三斤重的哑铃砸到头上不死也得重伤。面对这种情况,庄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庄文婧划伤周涛及刺死邓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毕。”方轶道。
  第486章 爱咋滴咋滴吧!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的意见如下:
  即便被告人庄文婧用刀划伤周涛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周涛对薛红的殴打,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被害人邓刚一直没有动手,他并不存在殴打或者拖拽薛红的行为,也没有侵害宿舍内的其他女员工。
  邓刚之所以会向被告人庄文婧投掷哑铃,是因为他看到被告人庄文婧手里有刀,而且已经划伤了周涛,对他也构成威胁。
  被害人邓刚投掷哑铃的行为,其实质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以免被告人庄文婧对周涛造成更大的伤害。
  由此可见,被告人庄文婧用刀刺死被害人邓刚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庄文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邓刚举起重三斤的哑铃砸庄文婧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
  因为在进入女员工宿舍后,邓刚虽然未对宿舍内的女员工实施暴力行为,但邓刚是遵照之前与周涛的密谋,与其一起在半夜之时闯入女员工宿舍的。邓刚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邓刚举起哑铃欲砸庄文婧,是对庄文婧的继续加害。
  被告人庄文婧在面临邓刚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向其刺出,其目的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
  所以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庄文婧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庄文婧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邓刚死亡的结果,却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合议庭退出了法庭。
  此时旁听席上的两波人,在法警的注视下,没有人敢越雷池半步,方轶的心也在蹦蹦的跳着,不知道审判长会怎么判,如果判有罪,他心里肯定不服,如果判无罪,他得提防着点被害人家属,以免被打,哎!爱咋滴咋滴吧!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庄文婧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起诉书指控庄文婧持刀致死邓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文婧无罪。
  二、被告人庄文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判长宣判道。
  听到判决结果的那一刻,旁听席上两极分化,刘敏和庄文海等人一脸喜色,而邓刚的家人则是义愤填膺,嚷嚷着要上诉。
  方轶对面的公诉人脸色难看,看来是不服判决,极有可能会提起上诉。
  宣判后,庄文婧没有再被羁押。邓家的人虽然不服,但身在法院也不好太过嚣张,嚷嚷了几句后,便离开了。
  “方律师,谢谢您!”庄文婧双眼含泪,哭着向方轶鞠了一躬。
  从建议有期徒刑十五年到无罪释放,庄文婧的心情就像是做过山车一般,大起大落,她对方轶的感谢是真心的,发自肺腑的。
  “没事了,不要哭。事情都过去了,你做的对,调整下心态,前面的路还很长。”方轶安慰她道。
  此时,薛红走了过来,抱住庄文婧,两人喜极而泣。
  从早上九点开始开庭,一直到下午二点多,持续开庭对法官、检察员和律师的身体素质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就连旁听席上的众人也都暗暗叫苦。
  现在庄文婧被无罪释放了,方轶心中一松立刻感觉头重脚轻,扶着桌子强撑着,过了好一会儿才缓过来,这是体力和脑力消耗过大的表现。
  众人簇拥着方轶和周颖回到山庄大肆庆祝了一番,当天因为众人高兴,频频向方轶敬酒,一直喝到晚上才散,方轶喝的舌头都大了,只能住在山庄。周颖给所里打电话报了平安。
  为了律师的安全考虑,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是团队的律师不在本市办案的,如果当天回不来,需要将行踪报告给团队。单干的提成律师需要向所里报备,以防万一。
  现实中半夜跑来宾馆抓律师的有,打威胁恐吓电话的也有,还有设计陷害律师的,尤其是某些高危地区(这里就不点名了)。此前有过报道,某刑事律师一宿换了二次宾馆,就是为了躲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次日一早,方轶和周颖在餐厅吃过早饭后,方轶被刘敏请去了办公室。
  “方律师,昨天的情况您也看到了。您说对方会不会上诉?”刘敏问道。这事她没敢对表妹庄文婧说,怕她焦虑。
  “从现在的情况看,检察院上诉的可能性极大。您在本市,我们离的远,您可以注意下,判决书下来后,我们也会问法官。”方轶想了想道。昨天喝的酒有点多,现在他脑袋还涨涨的。
  “方律师,我是这么想的,未雨绸缪,您看万一对方上诉,咱们要不要也上诉?”刘敏道。
  “咱们上诉什么理由?中院已经判了您表妹无罪,咱们上诉没有理由啊!”方轶看着她,说道。
  “嗯,您说的也是。那咱们就应诉。检察院要是抗诉了,我还得找您。如果继续委托您办我表妹的案子,律师费需要多少钱?”刘敏道。
  “一审律师费十五万,二审您给八万就行。”方轶道。
  第487章 抗诉
  “八万……,您看,我表妹这案子的律师费都得我承担。
  这几年业务不好做,我这摊子铺的又大,现金挺紧张的……,这样行不行,我给您四万,我山庄的酒窖里还有不少法国拉菲珍宝干红葡萄酒,我给您拿上八瓶,您看怎么样?”刘敏眼珠转了转道。
  一审时方轶辩护的挺好,庄文婧被判无罪,刘敏很满意,她觉得一审的律师费给的值。如果对方上诉,她觉得表妹的案子二审胜诉的概率很大,把案子继续委托给方轶把握更大,所以她才会提出二审委托的事。
  但是她又不想都出那么多现金,这年头现金为王,手里不留点钱,她心里不踏实,所以才想出以酒冲抵部分律师费的主意。
  “再加两瓶,十瓶!外加四万元律师费。但是我们只能给您开四万元的发票,因为我们收到的现金只有四万元。”方轶想了想道。
  刘敏说的法国拉菲珍宝干红葡萄酒方轶是知道的,之前在辉煌他与李书明曾喝过,也听李书明介绍过,拉菲分两种:大拉菲和小拉菲。
  大拉菲,在国内的译名为:法国拉菲古堡干红葡萄酒。我们常说的“82年拉菲”,其实就是法国拉菲古堡干红葡萄酒的一个年份酒。
  大拉菲的市场价一般在一万至二万之间,年份久的会更贵些。82年拉菲,因为比较出名,所以市场售价也比较贵,一般在十万左右一瓶,而且数量少,需要等货。
  小拉菲在国内的译名为:法国拉菲珍宝干红葡萄酒。相比之下,小拉菲的价格比较亲民,但也不便宜,价格大约在四五千元左右一瓶。
  方轶琢磨着:十瓶小拉菲,也有四五万元,既然以酒冲抵律师费,怎么也得凑个整数。
  “好,就这么说定了,对方一旦上诉,我过去找您签委托手续,律师费四万元,酒是我送给您的,届时我给您带过去放云梅的茶庄。”刘敏道。
  “好。”方轶点头道。他相信刘敏不会骗自己,因为二审她还得继续委托呢。
  一审刑事判决书下发后没几日,检察院对庄文婧故意伤害案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刚的家属也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庄文婧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庄文婧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得知检察院抗诉后的当日,刘敏和庄文海驾车去找方轶签署了二审委托手续,刘敏说话算数,将十瓶小拉菲交给了云梅。
  方轶本想给云梅留下几瓶,却被云梅拒绝了。云梅觉得这是刘敏送方轶的酒,自己雁过拔毛不好,说实在的她家大业大,也不差这几瓶酒。
  现在的方轶很少喝酒,可能是人到中年的缘故,他更喜欢喝茶。刘敏给的十瓶小拉菲,他都送给了李书明,经李书明鉴定,都是真货。
  李书明知道方轶整天在外面跑赚点律师费不容易,想给方轶折现,但却被方轶拒绝了。当年方轶帮过李书明不假,但是这些年李书明也没少帮方轶,人不能总是拿着过去说事,否则会招人烦。
  方轶和周颖又是一顿忙,为二审开庭做准备。
  这一日,华连成团队的赵律师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明天有空吗?”赵律师问道。
  “啥事?目前还没有安排。”方轶正在查找案例,抬起头问道。
  “我们最近接了一个刑事案子,案件不大,但是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的问题,我和团队里的几个律师意见不太一致,想请您一起研讨下。”赵律师道。
  华连成团队的非诉专业水平要比万可法团队厉害,但是诉讼这块比较弱。这也是没办法的事,跟两个团队的老板有关。
  华连成是搞非诉出身的,早年在红圈所做合伙人时做过很多ipo和兼并重组项目,后来出于信任,客户的诉讼业务也找他,他便组建了诉讼部门。但是一直找不到志同道合,能挑大梁,专业水平高的诉讼律师,所以他团队里做诉讼的律师专业水平不高不低,每次碰到问题总要求助万可法。
  万可法是诉讼律师出身,早年因为性格叛逆与父母不和,跑到了京城执业,在京城历练了三四年后,被父亲提着耳朵抓了回来,逼着他与现在的老伴成了家。后来借助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父母、岳父母的关系,很快他便在本地站稳了脚跟。
  万可法的专业能力可不是吹得,前些年办过的大案要案不在少数,很多案件都成了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供各个法院参考适用。
  万可法曾在本地和京城的多所知名大学做过客座教授,讲授公司法和刑法,很有影响力。只是这些年因为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推掉了聘请,给人一种解甲归田的感觉。
  方轶对万可法的事知道一些,大多是老黄没事跟他瞎叨叨时,听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