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98节
作者:雪映红梅      更新:2023-12-04 15:53      字数:5801
  万可法的茶艺虽然有进步,但是在云梅面前依旧是小学生水平。方轶为胖老头张罗这事,多少感觉有些丢人。
  “好啊,下周吧,下周我应该都在这边,不出差。”云梅大大方方道。
  二人边吃边聊,吃过早餐后,方轶结了账,看着云梅开车离去。他将云梅给的复习资料放到车内,去了律师事务所。
  方轶刚走进办公室,周颖抱着案卷走了进来,她前脚进门,伍庆辉便跟了进来。
  “方律师,我有个法援的刑事案子,有些理不清,您有空吗?”周颖皱着眉头问道。
  “有空,你把案卷放这吧,我先看看,中午吃过饭后,你过来咱们讨论下。”方轶拿起茶杯说道。
  “好,麻烦您了。这是案卷,我放这儿了。”周颖说完将案卷放在了办公桌上,转身出了办公室。
  “有事?”方轶看向伍庆辉问道。
  “没……没事,我想旁听下,增加下实务经验。”伍庆辉嘿嘿一笑,说完转身要走。
  “等等。”方轶叫住了他,问道:“我怎么看着你有点不一样啊?哦,油头没了,你咋不留大油头了?你突然换发型,我有点不太适应。”
  “周律师不喜欢大油头,我这不也是为了融入集体嘛,再说了我二爷爷……不是,万主任早就让我改变下形象,所以我就换了个发型。
  怎么样?帅不帅?”伍庆辉非常自恋的甩了下不长的头发,问道。
  “帅!帅出十八条街去了。”方轶看着伍庆辉那中分发型,突然想起了电视上的抗日剧中那帮穿着白汗衫、黑绸子裤褂,脚踩布鞋,挎着盒子炮的家伙。
  泡上茶水后,方轶左右无事,拿过周颖放下的刑事案卷,看了起来。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抢劫案。
  被告人宋大春家住在偏远山区的一个自然村里,家里有几亩薄田,生活并不富裕。宋大春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县的佘清云,两人一共就见过三次面,然后便领证,办了酒席。
  婚后两人夫妻感情一般,一年后佘清云生下一个男孩。因为家里穷,除了种地没有其他收入,为了多赚些钱,让家里的生活条件好些,在孩子三岁多的时候,佘清云向宋大春提出跟着村里的一位嫂子出去打工。宋大春觉得自己在家种地照顾孩子和老人,媳妇出去打工是好事,便同意了。
  此后,佘清云跟着村里本家的一位嫂子,先去了市里的工地搬砖,后来又去了京城当保洁。基本上一年到头,只在春节期间回家看看孩子。
  见惯了外面的花红柳绿后,佘清云越发的看不上宋大春及这个四处漏风的穷家。
  第640章 买凶伤人
  今年年初,佘清云回到村里,帮家里还完了最后一笔饥荒后,便向宋大春提出了离婚。
  家里本来就穷,宋大春娶个媳妇不容易,本以为还完饥荒了,可以好好过日子了,家里的生活不用像以前那样窘迫了,但媳妇却提出了离婚,他无法接受媳妇提出的离婚要求。为了拴住佘清云,不让她再外出务工,他想来想去,打起了歪主意。
  过年前一周,宋大春找到了隔壁村的表弟阎少兴,唆使他找人将佘清云右手的食指和无名指剁下,或者将佘清云的耳朵割下,并告诉他佘清云这次回来带了不少钱,事办成了,佘清云带回来的财物全部归他分配,算是办事的报酬。同时,为了防止佘清云怀疑自己,宋大春要求表弟一定要把案发现场做成抢劫。
  阎少兴没有正当职业,也是靠着种地为生,平时喜欢玩两把,于是当天他找到了自己的赌友周得明,把宋大春的要求说了一遍。二人知道佘清云这几年在外打工赚了不少钱,眼看着过年了,周得明二人合计着干一票然后过年可以玩个痛快,便答应了宋大春的要求。
  阎少兴二人合计着剁手指头太血腥,主要是两人没有那个胆子,最后决定割耳朵,但到底由谁动手,二人拿不定主意,“客气”了一番后,最后抽签决定由阎少兴动手。
  腊月二十八当晚,阎少兴携带新买的杀猪刀与周得明一同前往宋大春家附近潜伏,当晚宋大春为了阎少兴二人办事方便,故意与媳妇佘清云吵了一架,带着儿子去了父母家住。
  凌晨二点多,阎少兴二人带着面罩,拿着刀,翻过宋大春家的院墙,偷偷拨开房门的木头门插棍,进入佘清云睡觉的卧室。
  正在炕上睡觉的佘清云听到声音后,刚抬起头,就见人影一晃,周得明已经上了炕,手里的刀架在了佘清云的脖子上,阎少兴走过来向佘清云要钱。虽然宋大春与阎少兴是表亲,但也仅在结婚时佘清云见过阎少兴一面,后来佘清云外出打工多年,两人即便走路碰到也互不认识。所以佘清云根本就不记得阎少兴。
  大半夜的家里突然闯进来两个人,佘清云怕的不行,立刻告诉阎少兴钱放在墙角的木箱里。阎少兴快步走到木箱旁,翻腾了一阵后,找到了二千多元,并将桌子上的一部手机和充电器装入兜里。
  周得明见阎少兴得手,心中高兴,突然发现被窝里的佘清云的脖子上带着一条金项链,于是一把抢了过来,又把她手上一枚金戒指抢到了手中(后经公安机关核查,金戒指和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
  之后,阎少兴见佘清云没有其他财物,便与周得明用眼神交流了下,最后阎少兴心情紧张的,拿着杀猪刀来到炕头,周得明用手按住佘清云的头,后者预感到不妙,挣扎着大叫起来,阎少兴手一哆嗦只割下了她右耳朵的一半(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阎少兴二人怕左邻右舍来人把自己堵在屋里,急忙逃离了现场。村主任得知宋家被抢后,立刻打电话报了警。
  此后,周得明和阎少兴在销赃时被人发现报警,随后二人被抓,阎少兴将宋大春咬了出来。
  下午一点多时,周颖再次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伍庆辉跟个跟屁虫似的也跟了进来,拿着本和笔,坐在沙发上像是等待上课的小学生一般,非常规矩,但是两只眼睛却偷偷瞄着周颖。
  “小周,你把这个案子的人物关系图和案发时间轴在白板上写一下。”方轶微笑道。
  “好嘞!”周静拿起笔根据案卷材料将案件的时间轴和被告人的行为先后顺序画了一个横轴,都标了出来。
  “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先谈谈你的看法。”方轶端着茶杯说道。
  “好。”周颖答应一声,打开了笔记本电脑说道:“本案被告人一共有三个,周得明、阎少兴还有宋大春。
  我认为,周得明和阎少兴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
  被告人宋大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我和组里的律师讨论过,目前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宋大春虽明确指使被告人阎少兴将佘清云所带回的值钱物品抢走,但他主观上只是想把媳妇带回来的财物给阎少兴二人,作为二人的报酬,以此引诱阎少兴二人对其妻实施故意伤害,以达到他不让媳妇出去打工的目的。
  抢劫不过是宋大春让阎少兴二人制造的假相,为的是防止引起佘清云的怀疑,宋大春主观上并无教唆阎少兴二人抢劫的故意。因此,宋大春的行为应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宋大春不仅教唆被告人阎少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宋大春不仅构成故意伤害(教唆)罪,同时也构成抢劫(教唆)罪。
  您怎么看?”周颖说完,看向方轶,征求他的意见。
  “小伍,你怎么看?”方轶突然看向坐在一旁的伍庆辉,而后者正在偷偷看着周颖的背影,心里yy着,被方轶这么一提问,他一脸的懵逼,根本不知道方轶问的是什么。
  “啊!我都成,你们定。”伍庆辉很无脑的回了一句。
  周颖一脸无奈的瞥了他一眼。方轶一笑,直接忽视了他的存在。
  “所以,现在争议的关键点是:被告人宋大春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对吗?”方轶冲着周颖问道。
  “对,还有周得明和阎少兴是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名,还是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其实宋大春的问题解决了,他们二人的罪名基本上也就定了。”周颖回复道。
  “嗯,首先宋大春在本案中属于教唆犯罪,这一点你没有意见吧?”方轶看向周颖。
  “嗯,宋大春教唆他表弟犯罪,属于教唆犯。”周颖点头道。
  第641章 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对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并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宋大春不仅有教唆被告人阎少兴找人对佘清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将佘清云带回的财物抢走。
  宋大春的本意是利用后一个抢劫财物的行为来遮掩前面的故意伤害的目的,并将抢得的财物作为阎少兴二人对佘清云实施故意伤害犯的报酬,同时制造假相以达到混淆视听,规避佘清云怀疑自己的目的。
  从犯罪构成来看,阎少兴二人持刀入室后,先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又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由此可见,故意伤害行为是在抢劫之后,也就是说阎少兴二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并不是为了制服被害人实施抢劫,所以后面的伤害行为独立成罪,不是抢劫的加重情节。
  对于宋大春来说,他客观上既有实际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告诉阎少兴二人事成之后,被害人带回来的财物归二人所有),主观上也有教唆他人抢劫的故意,符合抢劫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因此,他构成抢劫罪(教唆犯)。
  另外,宋大春教唆阎少兴二人到自己家中抢劫妻子,被告人阎少兴和周得明实际上也确实到宋大春的家里实施了抢劫行为,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量刑。”方轶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嗯,我明白了。要这么说,本案中的三个被告人应该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我还有一个问题,宋大春与佘清云是夫妻关系,直到案发之时,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那么佘清云打工赚回来的钱应该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宋大春如果构成抢劫罪的话,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抢劫的数额是不是也要有个说法?”周颖噼里啪啦的敲完键盘后,想了想问道。
  “嗯,不错,学会独立思考了,这个案子确实有点特殊。
  本案的被告人宋大春与被害人佘清云是夫妻关系,截止案发之时,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宋大春夫妻的共同财产……”方轶点头说道。
  “方律师,我突然想起了一个问题。
  您说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自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宋大春如果被认定为抢劫罪,在犯罪主体上会不会有问题?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毕竟《刑法》中规定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不包括自有财产。”周颖突然问道。
  方轶想了下,笑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经与对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占有或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构成侵权。如果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自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以被教唆人阎少兴和周得明抢得的佘清云的财物作为实施被教唆之罪(故意伤害)的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宋大春的行为不属于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行为,而是转化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
  虽然宋大春教唆他人抢劫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宋大春行为性质的确认,其构成抢劫罪(教唆)。
  因此,丈夫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丈夫可以成为抢劫罪的主体,与《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内容并不矛盾。但是宋大春与被害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却会影响本案中法院对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宋大春在得知妻子佘清云要与其离婚的情况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教唆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并以抢得的财物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足以达到了应按照《刑法》定罪处罚的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宋大春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嗯,我明白了,看来这个法援的案子,唯一可辩护的点就在抢劫金额上了。其他的意义不大。”周颖自顾自的说道。
  “你可不要这么说,我只是给你说下我的意见,我的意见并不代表法官的意见,你不要被我的意见影响了。
  作为一名律师,听一听别人的意见,看一看案例固然重要,但一定要有自己的想法,独立思考,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否则你会产生依赖心理,以后很难独立执业。”方轶笑呵呵的说道。
  “谢谢方律师。不过我觉得您说的还是很有道理的,别人我不知道,反正我最服您。”周颖一脸俏皮的笑道。
  “其实吧,我也挺服方律师的……”一直在一旁听天书的伍庆辉,为了证明自己是这屋里的第三个会呼吸的人,也表态道。
  “哪都有你,一边去。”周颖回头瞪了他一眼,毫不客气的说道。
  “你看你,跟我说话老这么客气……”多亏了伍庆辉脸大,否则被周颖这么一怼肯定下不来台。
  第642章 劝人学法,千刀万剐
  “小伍还是挺不错的,自从进了团队,天天啃考试材料,准备司法考试,虽然底子差点,但有上进心!已经很不容易了!”方轶给了伍庆辉一个台阶。
  “他不容易?方律师,我才不容易呢,一天到晚除了办案子,还得帮他讲题,划重点。要不是……啥也不说了,全是眼泪啊!”周颖苦着脸道。
  “行啦!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他这是在帮你复习之前的知识,让你掌握的更扎实些,凡事都有两面性。”方轶呵呵笑道。
  “您这么一说似乎也有点道理。谢谢方律师,我先回去了,等案子有结果了我告诉您。”周颖笑嘻嘻的离开了办公室。
  待周颖走后,伍庆辉贼兮兮的走了过来,从一个纸袋里拿出了两盒茶叶放在了方轶的桌上。
  “方律师,谢谢您替我解围,我听二爷爷说您喜欢喝茶,我特意买了两盒大红袍,也不知道合不合您口味,您先喝着,喝完了说一声。”伍庆辉嘿嘿笑道。
  “我就不明白了,你家里吃穿不愁,又开着公司,咋就非在律所里混啊!当个小助理多屈才啊!”方轶看了一眼桌上的大红袍,一脸不解的问道。
  “咋说呢,我爷爷说我在家里的公司任职没发展,让我在二爷爷这干几年,多跟大家学下,对我以后的成长有好处。”伍庆辉可不敢说自己是被家里人轰出公司的,那样显得自己太无能力。
  “好啊!你去忙吧。”方轶一笑,摆摆手说道。
  “方律师,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您得帮我保密哈。”伍庆辉犹豫了下,说道。
  “你说,我一定保密。”方轶疑惑的看向他。
  “您说,周律师喜欢什么样的男人?我觉得我各项条件都不错,可她总是对我爱答不理的。”伍庆辉挠挠头问道。